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 范文中心

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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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一节 票据的伪造

一、票据伪造的概念

1、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1)、狭义的伪造,仅指票据签发的伪造;

(2)、广义的伪造,不仅包括票据签发的伪造,而且还包括伪造背书、承兑、保证等任何一种书面票据行为的伪造;【本书所指】

我国《票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未给票据的伪造下定义,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综上:票据的伪造,必须以伪造票据的签章为前提,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1)、伪造签名或者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者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

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第(1)、(2)不仅冒充他人名义签名而且还有伪造签名或伪刻印章的行为

(3)、盗盖或者抢盖他人印章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的印章

第(3)、(4)、(5)加盖的印章是真实的,外观也不存在“伪”,属于无权代行行为

二、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伪造票据的实质,是伪为票据行为,包括伪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伪为票据行为以外的行为,不属于票据的伪造;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

1、对于被伪造人的后果:票据不是被伪造人签发,或者说所谓的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民主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票据责任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即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在无权代行行为的票据伪造中,如被伪造人的后手布置,且不应知无权代行盖章的事实,有理由相信无权代行行为的存在,我们认为被伪造人应当承担责任;被伪造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再向伪造人追偿; 注意:在英美国家,未经授权之签名可以追认;伪造的签名,或者伪刻印章而加盖的 不存在追认; 2、对伪造人的效力

3、对真正签名人的效力——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二节 票据的变造

一、票据变造的概念

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比如:变更付款人名称、付款地等;

2、票据的变造的特征:

(1)、变造系针对载于票面之事项;

(2)、变造系无变更权人所为

(3)、变造并非针对签章

(4)、变造之票据仍然有效——票据的变造与票据的伪造不同,前者被变造人不同票据被变造而改变票据原应承担的票据责任,对于变造人而言,应当按票据变造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后者对伪造者和被伪造者都不产生票据效力;

二、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1、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1)、变造的记载事项必须为法律允许变更的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行为人变更人的签名以外的已记载事项;

行为人变更的记载事项并非其自己记载的票据事项,而是他人业也记载的票据事项;

(3)、变造的目的在于使用变造后的票据;

票据的变造不仅仅在于票据记载事项,而是通过变更记载事项后加以利用;票据变造而不实施票据行为或者不通过提示付款等形式行使票据权利的,该变造没有任何意义;

2、票据变造的效力

(1)、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票据法》第14条第3款: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依据义务自主原则,票据债务人仅就票据载文义承担责任,不因票据记载事项的变更而变更,因此,签名在票据变造前的票据债务人,按照原有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例如:出票人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并以出票人自己为付款人,并在承兑人一栏签章承兑,该票据记载在A地付款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付款;

收款人在背书时,将票据改为在B地付款人的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付款;对于持票人而言,承兑人按照原有文义在A地履行票据义务

(2)、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的记载事项被变造后而实施票据行为的,应当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例如:出票人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委托付款人付款,汇票上记载的地点及处所在A地付款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付款; 收款人将该汇票上的付款地点变造为B市付款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票据变造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对变造后的汇票进行承兑,据此,该票据中的承兑人应当按照变造后的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注意:《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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