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2 刘飞
问:诫勉谈话是否适用于村支书、普通党员?
有人认为,诫勉谈话仅适用于问题轻微的党员领导干部。换言之,如果一般党员干部、村支书,即便有轻微违纪问题,也不能对其诫勉谈话,因为身份不适格。《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强调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领导干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强调该细则主要适用于领导干部。
飞哥认为,诫勉谈话适用于有轻微违纪问题的村支书、普通党员。
首先,诫勉谈话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对全体党员(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能够更好地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从而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这是全面治党题中应有之义。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关爱,理应适用于全体党员,不能简单地将其界定为领导干部的“特权”、只适用于领导干部。
其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1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于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1条表达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适用于全党,是全党必须坚持的一项制度。二是重点强调党内监督重点是领导干部,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于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应当对其诫勉谈话。从哲学上看,这就是一般与特殊(重点)的关系。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是有问题的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并不意味着该制度仅适用于领导干部。
再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隐含着答案:对村支书、普通党员均适用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从这里可以看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适用于全体党员,只要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均可视情节视具体情况适用诫勉谈话。
再次之,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09年3月,中央纪委成立起草组,开始调研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1月4日,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该稿;4月1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同意该稿;4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送审稿,决定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印发。5月23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7月13日,新华社全文向社会公布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由此可见,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可以给予诫勉谈话。所以,把诫勉谈话限定在党员领导干部,系误解。
最后,如果把诫勉谈话理解为仅适用于领导干部,不仅理论上说不通,而且实践上极其有害——不利于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普通党员抓早抓小,不利于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纵深推进。因此,诫勉谈话适用于有轻微违纪问题的村支书、普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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