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保险理赔须知
医疗费用的索赔应提供的材料是:
门诊:医药费单据、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
住院:住院费单据、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用药明细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诊断证明、病历(门诊或住院)、用药明细、报告单等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认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险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属于赔付范围内的药物必须满足的条件:
(1)治疗需要且医生开具的药物而不是自购。
(2)针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疾病治疗的有效药物。
(3)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制度范围内的,膏药、秘方等不在承担范围内。
(4)药品用量应与所治疗的疾病的治疗时间一致,超出部分不予承
担。
(5)《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关于治疗费用:
(1)后续治疗费必须有医院有效后续治疗证明后方可赔付,最高不超过核定医疗费的30%。
(2)化验、CT、放射等费用最高按80%承担,100元以下的不受此限制。
(3)评残之后不再承担医疗费用,但需要二次手术的除外。
(4)与本次伤害无关的治疗检查等费用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