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
义务信息应遵守的原则
2013.4.3人民法院报
◇ 高 陈
当前,一些法院在征信系统和媒体上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有效缓解了执行难问题。然而,公布信息客观上会给被执行人带来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交易受影响等不利后果,故有必要对公布信息行为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因此,只有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才可以公布相关信息,公布内容也仅限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一般而言,能够区分被执行人身份的姓名、证件号码可以与案由、案号等内容一起公布,但被执行人婚姻、家庭、财产等其他个人隐私不得披露。
二、比例原则
一是措施必要性,公布信息可能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法院在公布信息前应当权衡利弊,尽量采取对被执行人侵害最小的措施实现执行目的。例如,能采用说服、教育等手段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不应公布信息,能采取划拨银行存款及时执结案件的,也可以不公布信息。二是结果均衡性,公布被执行人信息与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应当合乎比例或相称,如果公布信息后被执行人受到的损害远远大于法院所要维护的权益,则不符合比例原则,一般不宜公布信息。
三、程序正当原则
立案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否则相关信息可能被公布。决定公布信息前,法院应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事实和公布信息的方式、期限、后果及法律依据,并认真听取被执行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有道理的,应当予以采纳;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告知不予采纳的原因。公布信息的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作出答复,答复必须说明理由。
四、全面教育原则
公布被执行人信息是手段而非目的,法院应当注重发挥诉讼各环节的教育功能。在立案、审判、执行阶段,法院应当强化当事人诉讼诚信教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谈后果,说服教育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公布被执行人信息前,法院应当催告和教育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信息公布后,法院仍应当督促和教育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并根据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采取中止或者终止公布信息等措施。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