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评估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建立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评估制度(以下简称仲裁风险评估),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劳资矛盾,推动科学仲裁、依法仲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江苏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综治〔2010〕第3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仲裁风险评估是指在办理仲裁案件裁决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评估预测裁决结果对当事人和利益相关方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为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矛盾、防范风险创造条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确保仲裁裁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四条 仲裁风险评估,采取办案仲裁庭评估与案件讨论会集体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一)仲裁庭评估。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的个性、心理特征、案情的深入了解,评估拟裁决意见对当事人和利益相关方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适时向仲裁机
构负责人汇报,及时采取措施及早防控。
(二)集体评估。仲裁庭在汇报案情时,应同时汇报对案件裁决的风险评估,交由会议集体评估预测,以准确判断明确负面影响的大小、范围、程度,为采取防范措施创造条件。
第五条 仲裁风险评估,主要预测评估裁决案件是否可能引发以下问题:
(一)集体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单个案件的裁决引发连锁反应;
(三)当事人因心理、精神问题或对仲裁办案程序误解,导致行为扭曲,使用或威胁使用偏激手段自伤或伤害他人或非理性上访的;
(四)裁决对企业形象造成损害,导致其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五)可能引发其他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 仲裁风险评估应突出以下事项进行: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裁决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适当。
(二)准确性评估。查明的事实是否准确,证据认定是否准确,案件定性和定量是否准确等。
(三)程序性评估。一是对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进行评估;二是对仲裁委在处理案件时
的立案、调解、开庭、送达等不同环节进行审查,看法定的程序是否完备。
(四)相关性评估。对裁决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可能产生的反应及影响。
(五)可控性评估。对裁决引发的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第七条 经仲裁风险评估,凡是存在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风险之一的仲裁案件,都要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对存在的矛盾隐患进行有效化解。
第八条 风险化解方案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弥补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瑕疵的方法;
(三)防范非理性行为的对策;
(四)消除连锁反应的具体措施;
(五)相关部门联动预防的办法。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要根据仲裁裁决可能引发的风险大小和可控程度提出评估意见,做出可以裁决结案、争取调解结案或不宜裁决结案的结论。
第十条 不宜裁决结案的案件,应多方联动、多措并举,情、理、法兼容,促进当事人及相关方思想转化,争取调解结案。调解不成的,通过做工作后,具备以下条件时可适时
结案。
(一)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公平公正性无疑义;
(二)败诉的一方对裁决结果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
(三)裁决引发的负面影响可控;
(四)其他可以适时结案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不宜裁决结案的案件不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而仓促结案,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办案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进行仲裁风险评估,引发负面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仲裁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要高度重视仲裁风险评估工作,要将其纳入调解仲裁总体工作之中,加强指导和督察,确保裁决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