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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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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材料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的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民族自决原则

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第四章

1,国家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

者。

2,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

1 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3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之所以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是由以下情况决定: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生存和发

展的基础。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

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外进行交往,行

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的这种能力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一特性决定的。

、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

则、原则和规章的制度。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是基本主体。

4,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权组织

主权

5,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三,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四,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有发生的事件,以及其领域外的本

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五,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6,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

关系的国家。

7,承认的特征:

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

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

起全面的外交关系; 但承认并不是建交。

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8,承认的性质:

承认的构成说:

指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一种学说。19世纪以来持这种观点的著名学者有斯特

鲁普、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等。

承认的宣告说:

指认为承认只是宣告新国家业已成立的事实,国际法主体的产生不决定于他国的承认,承认只是宣告其存

在并表示愿意和它建交而已。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里维尔、孔慈、霍尔、布赖尔利、耶赛普等。

9有效统治原则:(对新政府承认原则)

新政府必须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与承认。

10国家法上的继承:

指国家法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11实际生存原则

国家动产的继承,不是单存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是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有关为依据,与

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应专属继承国。

第八章 海洋法

1,内海的含义:

内海是指一国凌海基线的全部海域。它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内海的法律地位:

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有关内海的法律地位均

由各国国内法确定。由于内海的这种地位,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

海洋活动,否则,就构成了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另外,公约规定,如果按照直线基线方法确定直线

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项水域内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外

国军用船舶要进入内海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必需的手续。对于遇难船舶,各国一般允许进入,但其应严

格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2,领海的含义:

国家主权扩展于其他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一带海域,称其领海。

领海的法律地位:

一、无害通过原则。外国船舶通过沿海国领海必须遵守“无害通过”原则,即通过沿海国领海时必须以

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为原则;二、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不得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

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不得在领海内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不能有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及

任何捕鱼活动等。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海域划分图

5,大陆架的含义:

大陆架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直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石油、天然气)

大陆架法律地位: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沿海国对大

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沿海国为了勘探开发大陆架,由建造人工

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所有国

家有权在其他国家大陆架海底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路线的划定要得到沿海国的同意。

公海

1,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2,公海自由的内容:航行自由;飞跃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

3,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定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

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4,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他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是在沿海国内的内水、

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国际法上的人

1,国籍的含义: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2,国籍的取得:因出生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

3,国籍的抵触:

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备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积极抵触:一个人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

消极抵触: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情况,称之为国籍的消极抵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二,不承认中国国籍具有双重国籍。

三,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四,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五,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5,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任

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三,互惠待遇、

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公民同等的待遇。

6,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

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本国或经常居住地。

7,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 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

国籍习惯法规则:1,请求印度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由以下三类:

(1),罪犯本人所属国。根据国家的属人优先权,国家对于本国人在外国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因此,罪犯的所属国有权要求引渡。

(2),犯罪行为发生国。根据国家的属地优先权,不管是否是本国人,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该

国,该国就有权请求引渡。

(3),受害国。根据国家属地优先权的延伸原则,国家享有保护性管辖权。

8,引渡的对象:

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他可以是请求引渡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还可以

1,国籍的含义: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2,国籍的取得:因出生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

3,国籍的抵触:

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备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积极抵触:一个人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

消极抵触: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情况,称之为国籍的消极抵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二,不承认中国国籍具有双重国籍。

三,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四,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五,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5,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任

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三,互惠待遇、

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公民同等的待遇。

6,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

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本国或经常居住地。

7,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 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

国籍习惯法规则:1,请求印度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由以下三类:

(1),罪犯本人所属国。根据国家的属人优先权,国家对于本国人在外国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因此,罪犯的所属国有权要求引渡。

(2),犯罪行为发生国。根据国家的属地优先权,不管是否是本国人,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该

国,该国就有权请求引渡。

(3),受害国。根据国家属地优先权的延伸原则,国家享有保护性管辖权。

8,引渡的对象:

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他可以是请求引渡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还可以

5

是第三国的国民。印度罪犯原则上只限于外国人,本国国民一般不予引渡,这叫本国国民不印度原则。 9,可引渡的犯罪:

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相同原则。 10,引渡程序:

引渡的程序通常在引渡条约或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中加以规定,引渡罪犯的请求与回复,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11,引渡的效果

请求引渡国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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