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国际钢贸城有限公司
参股出资认购意向书
本认购意向书为意向投资人投资淮安国际钢贸城有限公司参股出资的拟议的主要条款。本意向书旨在概述出资入股协议中的主要意向性条款和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并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协议。
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认购份额:认购单位为1000万股即认购单位为人民币1000万起
认购要求:最低认购数为1个认购单位。
投资期限:2011年10月31日
认购数:
认购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人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股东出资入股协议书
甲方:江苏淮安国际钢贸城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特制定协议如下,供各股东共同遵守:
一、公司名称为淮安国际钢贸城有限公司。
二、公司主要经营:(一)房地产开发;(二)钢材批发、零售(三)市场设施租赁;(四)市场管理服务,公司的经营期限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三、公司现有股东共2人,分别为:
肖怀洲,身份证号码
林 玉,身份证号码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0万元。本次将公司资本金增加至1亿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股东实持资本金670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各股东出资额33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现金方式。
现增加股东(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法人代表: 出资入股认购单位: 个认购单位
出资入股认购金额:人民币
五、各股东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六、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30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八、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接到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行为无效。
九、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按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损失。
十、股东的权利: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表;
2.按照约定分享公司利润;
3.公司事项的表决权;
4. (注: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权利) 十一、股东的义务:
1.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 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损失;
3.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 (注: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义务)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协议一式 份,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淮安国际钢贸城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