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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20**年足球比赛规则

09/28

2013-2014年足球竞赛规则

第一章 比赛场地

1.1 场地表面

比赛可以在天然或人造草坪上进行,这取决于赛事规程中的规定。人造草坪的颜色必须是绿色。 在国际足联所属会员协会代表队之间、或国际俱乐部之间的比赛中使用的人造草坪,球场表面必须符合《国际足联足球场草坪质量概念》或《国际人造草坪标准》的要求。经国际足联特许批准使用的人造草坪除外。

1.2 场地标记

比赛场地必须是长方形并且用线来标明。这些线作为区域的边界线应被视作该区域的一部分。 两条较长的边界线叫边线,两条较短的线叫球门线。

连接两条边线的中点即中线,比赛场地被中线划分为两个半场。

在中线中点处做一个中心标记。以中心标记为圆心,9.15米(10码)为半径画一个圆。 在球门线和边线外侧,距角球弧9.15米(10码)处,垂直于球门线和边线做标记,以保证在踢角球时,守方队员在那个区域能遵守规定的距离。

1.3 尺寸

边线的长度必须长于球门线的长度。

长度(边线):最短90米(100码) 最长120米(130码)

宽度(球门线):最短45米(50码) 最长90米(100码)

所有线的宽度必须一致,且不超过12厘米(5英寸)

国际比赛

长度:最短100米(110码) 最长110米(120码)

宽度:最短64米(70码) 最长75米(80码)

1.4 球门区

从距每个球门柱内侧5.5米(6码)处,画两条垂直于球门线的线。这些线伸向比赛场地内5.5米(6码),与一条平行于球门线的线相连接。由这些线和球门线组成的区域范围是球门区。

1.5 罚球区

从距每个球门柱内侧16.5米(18码)处,画两条垂直于球门线的线。这些线伸向比赛场地内16.5米(18码),与一条平行于球门线的线相连接。由这些线和球门线组成的区域范围是罚球区。 在两个罚球区内各画一个罚球点,罚球点距离球门线中点11米(12码),并与两球门柱距离相等。

在两个罚球区外,以罚球点为圆心,9.15米(10码)为半径画一段弧。

1.6 旗杆

在场地每个角上各竖一根不低于1.5米(5英尺)的旗杆,旗杆顶部无尖,上系小旗一面。 在中线的两端、边线以外不少于1米(1码)处,也可以放置旗杆。

1.7 角球弧

在比赛场地内,以角旗杆为圆心,1

米(1码)为半径画一个四分之一圆。

1.8 球门

球门必须置于每条球门线的正中间。

球门由两根距角旗杆等距离的垂直立柱和

连接其顶部的水平横梁组成。球门立柱和

横梁由木材、金属或其他被批准的材料制

成。其截面形状限于正方形、长方形、圆

形或椭圆形,并不得对球员构成危害。

两根立柱之间的距离是

7.32米(8码),从横梁的下

沿至地面距离是2.44米(8

英尺)。

球门柱和球门线的位置关系

必须符合下面的图示要求:

如果球门柱的截面形状是正

方形,其平面必须平行或垂

直于球门线。横梁的平面必

须平行或垂直于场地平面。

如果球门柱的截面形状是椭

圆形,其长轴必须垂直于球

门线。横梁的长轴必须平行

于场地平面。

如果球门柱的截面形状是长

方形,其长边必须垂直于球

门线。横梁的长边必须平行

于场地平面。

门柱和横梁具有相同宽度与厚度,

且不超过12厘米(5英寸)。球门

线与门柱和横梁的宽度相同。球门

后可以挂网,球网系在球门和球门

后面的地上,应适当撑起以不影响

守门员的活动。

球门立柱和横梁必须是白色

的。

安全性

球门必须牢固的固定在地上。

可移动球门必须符合这个要求才

可以使用。

1.9 比赛场地 (如图)

1.10 角旗 (如图)

1.11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技术区域的设置,必须符合国

际足球理事会的要求,有关规定参照本规

则“技术区域”一节的相关条款。

决议二 当使用门线技术(GLT)时,

可以允许对球门框进行改装。这些改动必

须符合国际足联门线技术质量方案中的规

格要求,以及上述对于“球门”的描述。

第二章 球

2.1 品质和量度 球:

• 圆球形

• 用皮革或其他适当的材料制成

• 圆周长不长于70厘米(28英寸)、不短于68厘米(27英寸)

• 在比赛开始时重量不多于450克(16英两)、不少于410克(14英两)

• 气压为0.6-1.1个海平面大气压(600 - 1100克/平方厘米、8.5 - 15.6磅/每平方英寸)

2.2 坏球的更换 如果球在比赛过程中破裂或损坏:

• 停止比赛

• 用更换的球在原球损坏时所在地点以坠球方式重新开始比赛。但如果是原球处于球门区内时停止比赛,裁判员要用更换的球,在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找到距离原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位置坠球重新开始比赛。

在罚球点球,或在以罚球点球决胜期间,如果球在向前移动后未触及任何队员、球门横梁或立柱即发生破裂或损坏:

• 重罚球点球

如果在开球、球门球、角球、任意球、球点球或界外球等死球状态时球发生破裂或损坏: • 依照相应的方式重新开始比赛 在比赛中未经裁判员许可不得更换球。

2.3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除了规则第二章对比赛球的规定外,在国际足联和洲际联合会主办的正式比赛中使用的球应标有下列三种标志之一:

• “国际足联批准”官方标志

• “国际足联监制”官方标志

“国际比赛球标准”标志

在球上印有这种标志表明该球已通过官方检测,在第二章所规定的基本标准之上另行达到了特殊的技术规格,不同的标志代表着不同的特殊技术规格。这些特殊技术规格必须得到国际足球理事会的同意。相关的检测机构也要得到国际足联的批准。

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比赛也可以要求使用具有上述三种标志之一的球。

决议二 在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和会员协会主办的比赛中,不允许在球上出现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比赛及比赛组织者的标志以及制造商的商标除外。比赛规程中可以限制此类标志的尺寸和数量。

决议三 当使用门线技术(GLT)时,可以对球应用集成技术。但它们必须是“国际足联批准”、“国际足联监制”、或“国际比赛球标准”之一(见“决议一”)。

第三章 队员人数

3.1 场上队员人数

一场比赛应有两支球队参加,每队上场队员人数不得超过11人,且其中必须包括1名守门员。如有任何一支队伍人数少于7人,则比赛不能开始。

3.2 替补队员人数

正式比赛 在由国际足联、洲际足球联盟或成员足球协会举办的任何正式比赛中,每一队最多可

替换3名队员。赛事规程必须规定可以提名几位替补队员,人数应在3人到12人之间。

其他比赛 在国家队比赛中,最多使用6名替补队员。在其他赛事中,若符合下列条件即可增加替补队员人数:

• 双方关于替补人数意见达成一致

• 赛前就此事通知裁判员 如果赛前未通知裁判员或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则替补队员人数仍不得超过6名。

替补程序 在所有比赛中,替补队员名单必须在比赛开始前送交裁判员。任何不在名单上的队员不得替补上场参加比赛。替换场上队员时,必须遵照下列规定:

• 替换队员之前必须先通知裁判员

• 替补队员只有等到被替补队员已离开球场,并且得到裁判的许可信号之后,方可进入球场 • 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状态时,由中线处进入球场

• 当替补队员进入球场时,则替换程序已完成

• 替换程序完成时,替补队员成为场上队员,被替补队员不再是场上队员

• 被替换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上场比赛

• 所有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均在裁判员行使职权的范围之下

更换守门员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任何场上队员均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

• 在互换位置前通知裁判员

• 在比赛成死球状态时进行互换

3.3 违规与判罚

如果一名替补队员或已被替换下场的队员未获得裁判允许擅自进入比赛场地

• 裁判员停止比赛(如果该队员没有干扰到比赛,裁判员不必立即停止比赛)

• 裁判员以非体育行为黄牌警告该队员,并责令其离开比赛场地

• 如果裁判员停止了比赛,则比赛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任意球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的位置执行(参见第13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一名替补名单中的队员在比赛开始时替换一名上场名单中的队员进入比赛场地,而裁判员并未得到通知:

• 裁判员允许这名替补队员继续比赛

• 不对这名替补队员进行纪律处罚

• 不减少违规球队的换人名额

• 裁判员应在主管机构报告此次事件

如果一名场上队员与守门员互换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员许可:

• 裁判员允许比赛继续

• 在下一次比赛成死球状态时,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相关队员

任何其他违反本章条款的情况:

• 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相关队员

• 如果裁判员停止了比赛,则比赛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任意球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的位置执行(参见第13章——任意球的位置)

3.4 队员被罚令出场

如果一名首发队员在开球之前被罚令出场,可以由一名名单中的替补队员替换上场。

如果一名名单中的替补队员被罚令出场,不论是在比赛开始前或是在比赛开始后,一律不得替换。

第四章 队员装备

4.1 安全性 球员不得使用或佩戴对自己或对其它球员有危险的装备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种类型的珠宝饰物)。

4.2 基本装备 场上队员必需的基本装备有:

• 带袖的运动衫或衬衫——如果穿着内衣,其袖子的颜色必须与运动上衣的袖子主色相同

• 短裤——如果穿着紧身内裤或紧身裤,其颜色必须与短裤主色相同

• 护袜——如果使用绷带或相似材料,其必须与所包裹部分的护袜颜色一致

• 护腿板

• 鞋

护腿板

• 必须被护袜完全遮盖

• 由橡胶、塑料或其他类似的适合材料制成

• 可以提供适当程度的保护

颜色

• 两队的服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对方队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

• 每名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其他球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

违规与判罚

凡遇任何违反本章条款的情况:

• 不必停止比赛

• 裁判员应指示穿戴违反规则的球员离开球场调整其装备

• 违反规则的球员应在下一个死球时离开球场,除非该球员已经调整好装备至符合规则 • 任何离开球场调整装备的球员,在获得裁判允许前不可重新进场

• 裁判员允许球员重新进场之前,应先检查其装备是否已经符合规则

• 离开球场调整装备的球员只能在比赛成死球时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如果因违反本章条款而离开球场调整装备的球员未经裁判员允许重新进入比赛场地,裁判员必须对其进行警告。

比赛的重新开始

如果裁判员因执行警告而停止比赛:

• 比赛以犯规方的对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任意球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的位置执行(参见第13章——任意球的位置)

4.3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球员不得暴露有标语或广告的内衣。球员的基本必备装备中不得有涉及政治、宗教及个人的言论。

如果球员脱去球衣露出标语或广告,则将会受到比赛主办单位的处罚。如果球员的基本必备装备有涉及政治、宗教及个人的言论,则将会受到比赛主办单位或国际足联的处罚。

第五章 裁判员

5.1 裁判员的职权

每场比赛设有一名裁判员管控全场比赛,他具有执行与比赛相关的竞赛规则的全部权力。 权限和职责

裁判员:

• 执行竞赛规则

• 有助理裁判与第四官员时,与他们一起合作管控比赛

• 确保比赛用球符合竞赛规则第二章的规定

• 确保球员装备符合竞赛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 做好比赛的计时与记录工作

• 当违反规则时,根据他的判断,停止、推迟或中止比赛

• 因各种外界干扰停止、推迟或中止比赛

• 如果裁判员认为队员严重受伤,则停止比赛并确保将球员转移出比赛场地。受伤的队员只有在比赛重新开始后才能重返比赛场地

• 如果裁判员认为队员受轻伤,则应允许比赛继续进行直至形成死球时进行处理

• 确保受伤流血的球员离开比赛场地。受伤球员必须已经停止流血,并得到裁判员的允许后,方可

进场

• 当继续比赛对被犯规的球队有利时,允许比赛继续。如果预期的“有利”没有发生,则判罚先前的犯规

• 当一名队员同时犯有一种以上的犯规,应判罚较严重的犯规

• 需对队员进行黄牌警告和红牌罚下的纪律处罚不必立即执行,但在下一个死球时必须执行 • 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罚,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域 • 对于未看见的事件,依据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进行判罚

• 确保没有未经允许的人员进入比赛场地

• 比赛停止后示意重新开始比赛

• 向相关部门提供比赛报告。其内容包括在赛前、赛中、赛后对队员或球队官员进行的纪律处罚及发生的其他事件

5.2 裁判员的裁决

裁判员根据比赛事实所做出的裁决,包括是否进球和比赛结果,均为最终决定。

如果裁判员认识到裁决不正确,或接受了来自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的意见,只有在比赛未重新开始或未结束之前才可以对裁决进行更改。

5.3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裁判员(同样适用于助理裁判员或第四官员)对于以下情况不担负责任:

任何队员、官员、观众的受伤

任何财物的任何损失

由于裁判员根据竞赛规则做出的判决,或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维持、进行和控制比赛而对任何个人、俱乐部、公司、协会或类似机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这些决定可能包括:

• 根据球场状况、周围环境或天气情况对是否允许比赛进行做出的决定

• 因由于任何原因中止比赛的决定

• 对场地器材和球的选择使用做出的决定

• 由于观众影响或观众席中的任何问题对是否停止比赛做出的决定

• 对是否停止比赛以使得受伤队员被移出场地接受治疗做出的决定

• 对队员是否可以穿戴特定服装或装备做出的决定

• 对是否允许任何人员(包括球队或球场职员、安保人员、摄影记者或其他媒体人员)出现在比赛场地周围做出的决定(在其职权范围内)

• 根据竞赛规则或依照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成员协会或联盟对该比赛制定的规程或规定而作出的任何判决

决议二 正式比赛中指派第四官员时,第四官员的作用与职责必须依照国际足球总会理事会的规定执行,参见本规则中的相关条款。

决议三 在使用球门线技术(GLT)时(取决于特定的赛事规程),裁判员有责任在赛前测试其功能是否正常。测试方法参见《国际足联品质计划——门线技术测试指南》(FIFA Quality Programme for GLT Testing Manual)。如果其功能不符合规定,裁判员不得使用球门线技术系统,并须向相关部门报告此事件。

第六章 助理裁判员

6.1 职责 每场比赛应委派两名助理裁判员,他们的职责由裁判员决定,对以下情况进行示意: • 球的整体离开比赛场地

• 应由哪一队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

• 当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可以被判罚越位犯规时

• 当要求替换队员时

• 裁判员视线外的不正当行为或任何其他事件发生时

• 当有犯规发生时(特别是这种犯规行为发生在罚球区内),且助理裁判员比裁判员观察角度更好

• 当踢点球时,守门员是否在球被踢前离开了球门线,以及球是否越线

协助 助理裁判员还应依据竞赛规则协助裁判员控制比赛。在特殊情况下,助理裁判员可以进入场内协助裁判员控制好9.15米(10码)的距离。

如果助理裁判员过分干预比赛或有不当行为,裁判员可解除其职责并将报告提交有关部门。

第七章 比赛时间

7.1 比赛时间 比赛分为两个时间相等的半场,每半场 45 分钟。在特殊情况下,经裁判员和双方同意可以另外决定。任何改变比赛时间的协议(如因光线不足每半场减少到40 分钟)必须在比赛之前制定,并必须符合赛事规程。

中场休息

• 队员有中场休息的权利

• 中场休息不得超过 15 分钟

• 赛事规程必须注明中场休息的时间

• 中场休息时间的改变必须得到裁判员的许可

允许补充的时间 在每半场比赛的以下情况中损失的所有时间应予补足:

• 替换队员

• 对队员伤势的估计

• 将受伤队员移出比赛场地进行治疗

• 浪费的时间

• 任何其他原因 补充消耗时间的多少由裁判员自行酌情决定。

7.2 罚点球 如果执行罚点球或重新执行罚点球,每半场结束时间可延长至罚点球结束。

7.3 中止的比赛 除赛事规程另有规定外,中止的比赛应重新进行。

第八章 比赛开始和重新开始

8.1 开球的定义 在下列情况下,开球是让比赛开始或重新开始的一种方式:

• 在比赛开始时

• 在一个进球得分后

• 在下半场比赛开始时

• 在加时赛两个半场开始时 开球可以直接射门得分。

程序 在比赛或加时赛开始之前

• 掷硬币,猜中的队选择上半场进攻方向

• 另一队开球开始比赛

• 猜中的队在下半场开球

• 下半场两队交换本方半场,向另一侧球门进攻

开球

• 一个队进球后,由另外一个队开球

• 所有队员必须在本方本场之内

• 对方队员距球至少9.15米直到比赛开始

• 球必须放定在球场中点上

• 裁判员给出开球信号

• 当球被踢并向前移动比赛即为开始

• 踢球队员在球触及其他队员之前不得再次触球

违规与判罚 如果开球队员在球触及其他队员之前再次触球:

• 由对方队员在违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在开球程序上的其他违规:重新开球

8.2坠球 是重新开始比赛的一种方式。当比赛进行中,裁判员因竞赛规则未提及的任何原因而

暂停比赛后,应以坠球方式重新开始比赛。

程序 裁判员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坠球。除非比赛在球门区内被暂停,在此情况下,应在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距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位置坠球重新开始比赛。 当球触地比赛即为开始。

违规与判罚

重新坠球:

• 如果球在接触地面前被队员触及

• 如果球在接触地面后未经队员触及而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进球入门:

• 如果坠球被直接踢进对方球门,踢球门球

• 如果坠球被直接踢进本方球门,由对方踢角球

第九章 比赛进行及停止

9.1 比赛停止

下列情况为比赛停止:

•当球无论从地面或空中全部越过球门线或边线

时。

•当比赛已被裁判员停止时。

9.2 比赛进行

其他所有时间均为比赛进行中,包括:

•球从球门柱、横梁或角旗杆弹回场内。

•球从比赛场地上的裁判员或助理裁判员身上弹

回场内。

第十章 计分方法

10.1 进球得分 当球的整体从球门立柱间及横

梁下越过球门线,且攻进球的队此前未违反竞赛

规则,即为进球得分。

10.2 获胜的队 在比赛中进球数较多的队为胜

者。如两队进球数相等或均未进球,则比赛为平

局。

10.3 赛事规程 当赛事规程要求一场比赛或主

客场两回合比赛战成平局后需要决出胜者时,只

能遵循下列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的程序:

• 客场进球规则

• 加时赛

• 踢点球决胜

10.4 门线技术(GLT) 门线技术系统可以用于帮助裁判员分辨是否进球得分。门线技术的使用必须在特定赛事规程中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一章 越位

11.1 越位位置 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本身并不是犯规。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是指:

• 他较球和倒数第二名对方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

以下情况,队员不处于越位位置:

• 他在本方半场内

• 他齐平于倒数第二名对方队员

• 他齐平于最后两名对方队员

11.2 犯规 在同队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如果裁判员认为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因下列情况而“卷入”了现实比赛中,则判罚越位犯规:

• 干扰比赛,或

• 干扰对方防守队员,或

• 利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未犯规

如果队员直接接到:

• 球门球

• 掷界外球

• 角球

则没有越位犯规。

11.3 违规与判罚 对于越位犯规,裁判员应判给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第十二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犯规和不正当行为的判罚方式如下:

12.1 直接任意球 当裁判员认为,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实施了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任意一种,则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 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 绊或企图绊对方队员

• 跳向对方队员

• 冲撞对方队员

• 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 推对方队员

• 抢截对方队员

如果队员实施下列三种行为中的任意一种,也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 拉扯对方队员

•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 故意手球(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

直接任意球在犯规发生地点执行(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12.2 点球 当比赛处于活球状态时,无论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实施了上述十种犯规中的任意一种,应被判罚点球。

12.3间接任意球 如果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实施下列四种犯规中的任意一种,将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 用手控制球后手持球超过6秒

• 在发出球之后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再次用手触球

• 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

• 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

裁判员认为,队员在出现下列四种情况时,也将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 以危险方式比赛

• 阻挡对方队员行进

• 阻挡对方守门员从其手中发球

• 因规则第十二章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规而停止比赛,对队员进行警告或罚令出场

间接任意球在犯规发生地点执行(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12.4纪律处罚

黄牌表示警告场上队员、替补队员或被替换下场的队员。

红牌表示将场上队员、替补队员或被替换下场的队员罚出场。

只有场上队员、替补队员或替换下场队员可以被出示红牌或黄牌。

裁判员从进入比赛场地直到鸣响终场哨后离开场地前,均有权进行纪律处罚。

队员无论是在比赛场内或场外,无论是直接对对方队员、同队队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或其他人犯有应被警告或罚令出场的行为,都将根据犯规性质进行处罚。

可警告的犯规

如果队员实施下列7种犯规中的任意一种,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 非体育行为

• 以语言或动作表示不满

• 持续违反规则

• 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 当以角球、任意球或掷界外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遵守规定的站位距离

• 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 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替补队员或者替换下场的队员实施下列3种犯规中的任意一种,将被警告:

• 非体育行为

• 以语言或动作表示不满

• 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罚令出场的犯规(红牌) 如果队员、替补队员或被替换下场的队员实施下列7种犯规中的任意一种,将被罚令出场:

•严重犯规

•暴力行为

•向对方队员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球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使用有攻击性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和/或动作

•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被罚令出场的队员、替补队员或替换下场的队员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附近及技术区域。

第十三章 任意球

13.1 任意球的种类 任意球分为直接任意球和间接任意球两种。

13.2 直接任意球

球进门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对方球门,判为主罚方得分。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门,判给对方踢角球。

13.3 间接任意球

信号 当裁判员示意间接任意球时,应单臂上举过头,并保持这种姿势直到球踢出后触及其他队员或成死球为止。

球进门 只有当球进门前触及过另一名队员才可算作得分:

•如果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对方球门,判为球门球

•如果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门,判给对方踢角球。

程序 无论是对于直接任意球还是间接任意球,主罚者踢球时球必须处于静止状态。踢球队员在球未触及其他队员前不得再次触球。

13.3 任意球的位置

(1)在罚球区内的任意球

属于守方的直接或间接任意球:

•所有对方队员必须距球至少9.15 米(10 码)

•所有对方队员必须在罚球区外直到比赛进行

•当球被直接踢出罚球区时即为比赛进行

•在球门区内获得的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任何一点执行

属于攻方的间接任意球:

•所有对方队员距球必须至少9.15 米(10码)直到比赛进行,除非他们站在本方球门柱之间的球门线上

• 当球被踢出并移动时即为比赛进行

• 在对方球门区内获得的间接任意球,必须在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距犯规地点最近的位置主罚。

(2)在罚球区外的任意球

•所有对方队员必须距球至少9.15 米(10 码)直到比赛进行

•当球被踢出并移动时即为比赛进行

•主罚任意球的地点为犯规(违例)发生地点或者在犯规(违例)发生时比赛球的所在地点(根据犯规(违例)情况而定)。

13.4 违规与判罚

如果当任意球踢出时,对方队员比规定距离更接近于球:

•应重踢任意球

如果当守方在本方罚球区内踢任意球时,球未被直接踢出罚球区:

•应重踢任意球

由除守门员外的队员主罚任意球

如果比赛进行后,主罚队员在球触及其他队员前再次触球(用手除外):

•由对方在违例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比赛进行后,主罚队员在球触及其他队员前故意用手触球:

•由对方在违例发生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违例发生地点在踢球队员本方罚球区内,将判对方踢点球

由守门员主罚任意球

如果比赛进行后,守门员在球触及其他队员前再次触球(用手除外):

•由对方在违例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比赛进行后,守门员在球触及其他队员前故意用手触球:

•如果违例发生地点在守门员本方罚球区外,由对方在违例发生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违例发生地点在守门员本方罚球区内,由对方在违例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第十四章 罚球点球

14.1判罚罚球点球 当比赛进行中,某队在本方罚球区内犯有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 10 种犯规中的任意一种,应判罚罚球点球。

罚球点球可以直接进球得分。 在每半场比赛或加时赛上下半场结束时,应允许延长时间执行完罚球点球。

14.2 球和队员的位置

球:

•必须放定在罚球点上。

主罚球点球的队员:

•必须确认由其主罚。

防守方守门员:

•必须停留在本方球门柱间的球门线上,面对主罚队员,直至球被踢出。

除主罚队员外的其他队员必须处于:

•比赛场地内。

•罚球区外。

•罚球点后。

•距罚球点至少 9.15 米(10 码)。

14.3 程序

•根据本规则,在主罚队员就位后,裁判员给出踢球信号。

•主罚队员必须向前踢球。

•在其他队员触球前主罚队员不得再次触球。

•当球被踢并向前移动时比赛即为进行。

在比赛进行当中,以及在上半场或全部比赛结束而延长时间执行或重新执行罚球点球时,如果球在越过球门柱间和横梁下之前遇到下列情况,应判定得分:

•该球触及任何一个或连续触及两个球门柱、横梁、守门员。

由裁判员决定罚球点球结束时间。

14.4 违规与判罚

(1)如果裁判员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进入比赛之前发生下列情况:

主罚队员在踢球点球时违反竞赛规则:

•裁判员允许踢出该球点球。

•如果球进入球门,应重踢。

•如果球未进入球门,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由守方在违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 守门员违反竞赛规则:

•裁判员允许踢出该球点球。

•如果球进入球门,得分有效。

•如果球未进入球门,应重踢。

主罚队员的同队队员违反竞赛规则:

•裁判员允许踢出该球点球。

•如果球进入球门,应重踢。

•如果球未进入球门,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由守方在违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 守门员的同队队员违反竞赛规则:

•裁判员允许踢出该球点球。

•如果球进入球门,得分有效。

•如果球未进入球门,应重踢。

攻守双方队员都违反竞赛规则:

•应重踢。

(2)如果球点球踢出之后,主罚队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再次触球(用手除外):

•由对方在违例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主罚队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故意用手触球:

•由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球被场外因素触及而影响了其向前移动:

•应重踢。

球从守门员、横梁或球门柱弹回比赛场地内,接着被场外因素触及:

•裁判员停止比赛。

•在被场外因素触及的地点坠球重新开始比赛。如果球在球门区内触及场外因素,裁判员应在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在比赛停止时距球最近的位置坠球。

第十五章 掷界外球

15.1 掷界外球是重新开始比赛的一种方法。

当球的整体无论从地面或空中越过边线时,掷界外球判给最后触球队员的对方。 掷界外球不能直接进球得分。

15.2 程序

在掷出球的一瞬间,掷球者应:

•面向比赛场地。

•任何一只脚的部分站在边线上或边线外的场地上。

•使用双手。

•将球从头后经头顶掷出。

•从球越出边线处掷出。

所有对方队员距离掷界外球地点不能近于 2 米(2 码)。

当球进入比赛场地,比赛即为进行。

将球掷出以后,掷球队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不得再次触球。

15.3 违规与判罚

由除守门员外的队员掷界外球

如果比赛进行后,掷球队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再次触球(用手除外):

•由对方在违例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比赛进行后,掷球队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故意用手触球:

•由对方在违例发生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违例发生地点在掷球队员本方罚球区内,则判罚球点球。

由守门员掷界外球

如果比赛进行后,守门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再次触球(用手除外):

•由对方在违例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比赛进行后,守门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故意用手触球:

•如果违例发生地点在守门员本方罚球区外,由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违例发生地点在守门员本方罚球区内,由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对方队员不正当地阻碍掷球队员或分散其注意力:

•他将因非体育行为被警告。

对于任何其他违反本章规则的:

•由对方掷界外球。

第十六章 球门球

16.1 球门球是重新开始比赛的一种方法。

当球的整体无论从地面或空中越过球门线,而最后触球者为攻方队员,且根据规则第十章不是进球得分时应判为球门球。 球门球可以直接射入对方球门而得分。

16.2 程序

•由防守方从球门区内的任何一点踢球。

•对方应在罚球区外直至比赛进行。

•踢球队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不得再次触球。

•当球被直接踢出罚球区,比赛即为进行。

16.3 违规与判罚

如果球未被直接踢出罚球区:

•应重踢。

由除守门员外的队员踢球门球

如果比赛进行后,踢球队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再次触球(用手除外):

•由对方在违例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比赛进行后,踢球队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故意用手触球:

•由对方在违例发生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违例发生地点在踢球队员本方罚球区内,则判罚球点球。

由守门员踢球门球

如果比赛进行后,守门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再次触球(用手除外):

•由对方在违例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比赛进行后,守门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故意用手触球:

•如果违例发生地点在守门员本方罚球区外,由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违例发生地点在守门员本方罚球区内,由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对于任何其他违反此规则的:

•应重踢。

第十七章 角球

17.1 角球是重新开始比赛的一种方法。

当球的整体不论在地面或空中越过球门线,而最后触球者为守方队员,且根据规则第十章不是进球得分时应判为角球。 角球可以直接射入对方球门而得分。

17.2 程序

•必须将球放在离球出界处最近的角旗杆的角球弧内。

•决不允许移动角旗杆。

•对方必须在距角球弧至少 9.15 米(10 码)以外,直至比赛进行。

•必须由攻方队员踢球。

•当球被踢并移动时比赛即为进行。

•踢球队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决不允许再次触球。

17.3 违规与判罚

由除守门员外的队员踢角球

如果比赛进行后,踢球队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再次触球(用手除外):

•由对方在违例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比赛进行后,踢球队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故意用手触球:

•由对方在违例发生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违例发生地点在踢球队员本方罚球区内,则判罚球点球。

由守门员踢角球

如果比赛进行后,守门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再次触球(用手除外):

•由对方在违例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比赛进行后,守门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故意用手触球:

•如果违例发生地点在守门员本方罚球区外,由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如果违例发生地点在守门员本方罚球区内,由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参见第十三章——任意球的位置)。

对于任何其他违例:

•应重踢。

第十八章 其他说明

18.1 决定一场或主客场比赛胜负的程序 根据竞赛规程的要求,当一场比赛打成平局后需要决出胜队时,采用客场进球、加时赛和踢球点球决胜三种方式。

客场进球 竞赛规程可以规定,当比赛队采用主客场制,如果第二场比赛后两队比分仍相同,则任何在客场进球数加倍计算。

18.2 加时赛 竞赛规程可以规定再进行两个半场相等时间的比赛,每半场时间不得超过 15 分钟。规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也适用。

18.3 踢球点球决胜

程序

•裁判员选定用于踢球点球的球门。

•裁判员投币,挑币得胜的球队队长决定本队是否先踢球点球。

•裁判员对踢球点球做记录。

•两队按照下列解释各踢 5 次。

•双方轮流踢。

•如果两队在踢满 5 次前,一队的进球数已多于另一队踢满 5 次时可能射中的球数,则不需再踢。 •如果两队均已踢满 5 次,双方进球数相同或均未进球,则按同样轮流的顺序继续踢球点球,直至双方踢球次数相同(无需踢5个球),而一队较另一队多进一球时为止。

•在踢球点球过程中,当一方守门员受伤不能继续比赛时,可由该队在竞赛规规定的最大替补限额内,使用被提名而尚未使用过的替补队员进行替换。

•除上一条所述的情况外,只有比赛结束时,包括在规定的加时赛比赛结束时,在场上的队员方可参加踢球点球。

•每次应由不同的队员踢球点球,直至双方符合资格的队员均踢过一次后,方可踢第二次。 •在踢球点球的过程中,符合资格的队员可以与守门员互换位置。

•在踢球点球的过程中,只允许符合资格的队员和执法裁判员在场内。

•除踢球点球的队员和两名守门员外,其他所有队员必须停留在中圈内。

•踢球点球队员一方的守门员,必须在罚球区以外的球门线与罚球区线交汇处的比赛场地内。

•除非另有所述,相关《足球竞赛规则》和“国际足球理事会的决议”在踢球点球决胜时同样适用。 •如果在比赛结束踢球点球之前,某队的场上队员人数多于另一队,该队必须减去多出的人数与对方人数一致,并且该队的队长必须通知裁判员每一名离场队员的姓名和号码。任何离场的队员不允许参加踢球点球决胜。

•在开始踢球点球决胜之前,裁判员应确定留在中圈里的双方队员人数一致后再执行踢球点球。 技术区域

技术区域是设在体育场内与比赛和场地相关联、供技术人员和替补队员使用的有座位的区域。 技术区域的大小和位置可以根据体育场的情况做适当改变,以下提供的是一般性指导: •技术区域的范围是指,从替补席两侧向外 1 米及向前延伸至距边线 1 米的区域。

•建议用标记线明确该区域。

•技术区域内的人数由竞赛规程决定。

•根据竞赛规程,在比赛前确认替补席内的具体人员。

•同一时间只允许 1 人在技术区域内进行战术指导。

•教练员和其他官员须在替补席指定位置,除非发生特殊情况,比如场上队员受伤,裁判员允许理疗师或医生进场查看伤情时。

•教练员或其他在技术区域内的人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8.4 第四官员和候补助理裁判员

•竞赛规程可安排一名第四官员。除已指派一名候补助理裁判员的情况外,当三名比赛官员中的任何一人不能继续工作时进行执法。他在整场比赛中协助裁判员进行工作。

•比赛开始前,组委会一定要明确在裁判员不能继续担任临场工作的情况下,应由第四官员担任比赛的裁判员,还是由第一助理裁判员担任裁判员,而第四官员担任助理裁判员。

•根据裁判员的要求,负责赛前、赛中和赛后的赛场管理。

•负责比赛中的换人。

•负责检查替补队员入场前的装备,如发现上场的替补队员装备不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应告知裁判员。

•负责比赛换球。如果比赛中需要更换比赛球,则必须征得裁判员的同意并由第四官员提供,方可使用备用球,从而使比赛停顿时间减至最少。

•根据规则,他协助裁判员控制比赛。不过,裁判员持有对比赛相关事实作出判罚的权力。

•比赛结束后,第四官员应向有关机构提交有关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视野外的任何不正当行为,或其他事故报告。第四官员必须将所写报告内容通报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

•他有权将技术区域内任何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通知裁判员。

•竞赛规程也可安排一名候补助理裁判员。他的职责仅仅是根据需要替换不能继续执法的助理裁判员或第四官员。

18.5 附加助理裁判员

赛事规程也可以指定附加助理裁判员,他们必须是现实条件下最高级别的活跃裁判。 赛事规程必须明确当裁判员不能继续工作时的替换方案,选择:

1. 由第四官员替换裁判员,或者

2. 由第一附加助理裁判员替换裁判员,第四官员成为附加助理裁判员。

职责

当获得委派时,附加助理裁判员的职责由裁判员确定,对以下情况进行示意:

• 当球的整体越出球门线时

• 是角球还是球门球

• 当有不正当行为或其他事件发生在裁判员的视野之外时

• 当有犯规发生时(尤其是在罚球区内),且他的视角比裁判员更好

• 当踢点球时,守门员是否在球被踢前离开了球门线,以及球是否越线

协助

附加助理裁判员也可以协助裁判员执行竞赛规则控制比赛,但最终的判罚应始终由裁判员做出。

附加助理裁判员如过分干预比赛或有不合适的表现时,裁判员可解除其职务并将报告提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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