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1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房屋的墙,以及受振动或层高大于6m 的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采用MU10;
2 砌块采用MU7.5;
3 石材采用MU30;
4 砂浆采用M5。
注: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房屋,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级。
第6.2.2条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6.2.2的要求。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
表6.2.2
注:
1 在冻胀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如采用时,其孔洞应用水
泥砂浆灌实。当采用混凝土砌块砌体时,其孔洞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的混凝土灌实;
2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房屋,表中材料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级。
第6.2.8条 填充墙、隔墙应分别采取措施与周边构件可靠连接。
第6.2.9条
山墙处的壁柱宜砌至山墙顶部,屋面构件应与山墙可靠拉结。
8.1.3 网状配筋砖砌体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状配筋砖砌体中的体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1%,并不应大于1%;
2 采用钢筋网时,钢筋的直径宜采用3~4mm;当采用连弯钢筋网时,钢筋的直径不应大于8mm;
3 钢筋网中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m ,并不应小于30mm ;
4 钢筋网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五皮砖,并不应大于400mm ;
5 网状配筋砖砌体所用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钢筋网应设置在砌体的水平灰缝中,灰缝厚度应保证钢筋上下至少各有 2mm厚的砂浆层。
第8.2.6条 组合砖砌体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的组合砌体构件)
1 面层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C20。面层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10。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7.5;
2 竖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表8.2.6中的规定。竖向受力钢筋距砖砌体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mm ;
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表8.2.6 注:当面层为水泥砂浆时,对于柱,保护层厚度可减小5mm 。
3 砂浆面层的厚度,可采用30~45mm 。当面层厚度大于45mm 时,其面层宜采用混凝土;
4 竖向受力钢筋宜采用HPB235级钢筋,对于混凝土面层,亦可采用HRB335级钢筋。受压钢筋一侧的配筋率,对砂浆面层,不宜小于0.1%,对混凝土面层,不宜小于0.2%。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1%。竖向受力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 ,钢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30mm ;
5 箍筋的直径,不宜小于4mm 及0.2倍的受压钢筋直径,并不宜大于6mm 。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20倍受压钢筋的直径及500mm ,并不应小于120mm ;
6 当组合砖砌体构件一侧的竖向受力钢筋多于4根时,应设置附加箍筋或拉结钢筋;
7 对于截面长短边相差较大的构件如墙体等,应采用穿通墙体的拉结钢筋作为箍筋,同时设置水平分布钢筋。水平分布钢筋的竖向间距及拉结钢筋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500mm(图8.2.6) ;
8 组合砖砌体构件的顶部及底部,以及牛腿部位,必须设置钢筋混凝土垫块。竖向受力钢筋伸入垫块的长度,必须满足锚固要求。
第8.2.8条 组合砖墙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
1 砂浆的强度 等级不应低于M5,构造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2 柱内竖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8.2.6的规定;
3 构造柱的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mm×240mm,其厚度不应小于墙厚,边柱、角柱的截面宽度宜适当加大。柱内竖向受力钢筋,对于中柱,不宜少于4φ12;对于边柱、角柱,不宜少于4φ14。构造柱的竖向受力钢筋的直径也不宜大于16mm 。其箍筋,一般部位宜采用φ6、间距200mm ,楼层上下500mm 范围内宜采用φ6、间距100mm 。构造柱的竖向受力钢筋应在基础梁和楼层圈梁中锚固,并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
4 组合砖墙砌体结构房屋,应在纵横墙交接处、墙端部和较大洞口的洞边设置构造柱,其间距不宜大于4m 。各层洞口宜设置在相应位置,并宜上下对齐;
5 组合砖墙砌体结构房屋应在基础顶面、有组合墙的楼层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240mm ;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φ12,纵向钢筋应伸入构造柱内,并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圈梁的箍筋宜采用φ6、间距200mm ;
6 砖砌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 设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600mm ;
7 组合砖墙的施工程序应为先砌墙后浇混凝土构造柱。
以下为抗震构造
第10.3.4条 水平配筋砖墙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水平钢筋宜采用HPB235、HRB335钢筋;
2 水平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07%,且不宜大于0.17%;水平分布钢筋间距不应大于400mm ;
3 水平钢筋端部伸入垂直墙体中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300mm ,伸入构造柱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180mm 。 第10.3.5条 组合砖墙的材料和构造,除应符合第8.2.8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造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 构造柱的纵向钢筋,对中柱不应少于4φ12,对边柱、角柱不应少于4φ14;
3 砖砌体与构造柱的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
以下为抗震构造《抗震规范》
7.1.1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包括烧结、蒸压、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一抗震墙砌体房屋。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 的规定。
注:1 采用非黏土的烧结砖、蒸压砖、混凝土砖的砌体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
当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时,可按本章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2 本章中“小砌块”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
3 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
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I/Z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 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不应
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2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 ,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卉间大于4.2m 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
4.2m 的房问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 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
少。
3 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 ;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7.1.3 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 。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m; 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 。
注: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9m 。
7.1.4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7.1.4的要求。
注:1 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2 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小。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注:1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2 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190mm 时,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中数值减少3m 。
7.1.6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7.1.6的要求:
80%; 2 出人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
差过大;
2)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应超过典型尺寸的50%;当超过典型尺寸的25%时,房屋转
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3)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30%,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4)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500mm 时,应按两层计算;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5)网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墙面洞口的面积,6、7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
积的55%,8、9度时不宜大于50%;
6)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高宽比大
于4的墙段不计入)。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70mm ~lOOmm :
1) 房屋立面高差在6m 以上;
2) 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l/4;
3) 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转角处。
5 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
6 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7.3 多层砖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3.1各类多层砖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条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4 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5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应根据增加一层的层数按本条l ~4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注:较大洞口,内墙指不小于2.1m 的洞口;外墙在内外墙交接处已设置构造柱时应允许适当放宽,但
洞侧墙体应加强。 .
7.3.2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180mm ×240mm(墙厚190mm 时为180mm ×190mm) ,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 ,且在柱上下端应适当加密;6、7度时超过六层、8度时超过五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4,箍筋
间距不应大于200mm ;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应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沿墙高每隔500mm 设2φ6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6、7度时底部1/3楼层,8度时底部1/2楼层,9度时全部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 ,或与埋深小于500mm 的基础圈梁相连。
5 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本规范表7.1.2的限值时,纵、横墙内构造柱间距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的二倍;下部1/3楼层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
2)当外纵墙开间大于3.9m 时,应另设加强措施。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 。
7.3.3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的砖房,应按表7.3.3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7.3.4 多层砖砌体房屋现浇混凝土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2 圈梁在本规范第7.3.3条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
3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 ,配筋应符合表7.3.4的要求;按本规范第3.3.4条3款要求增设的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 ,配筋不应少于4士12。
7.3.5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o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酌长度不应小于120mm ,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lOOmm 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 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6度时房屋的屋盖和7~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 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7.3.7 6、7度时长度大于7.2m 的大房间,以及8、9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 配置2φ6的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
7.3.8 楼梯间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楼梯间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 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钢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7~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 厚、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配筋砖带不少于3皮,每皮的配筋不少于2φ6,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
于M7.5且不低于同层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
2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 ,并应与圈梁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8、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所有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 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
7.3.9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采用硬山搁檩时,顶层内纵墙顶宜增砌支承山墙的踏步式墙垛,并设置构造柱。
7.3.10 门窗洞处不应采用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240mm ,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
7.3.11 预制阳台,6、7度时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可靠连接,8、9度时不应采用预制阳台。
7.3.12 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烟道、风道、垃圾道等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7.3.13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或桩承台),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基础,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增设基础圈梁并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
7.3.14 丙类的多层砖砌体房屋,当横墙较少且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本规范表7.1.2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 房屋的最大开间尺寸不宜大于6.6m 。
2 同一结构单元内横墙错位数量不宜超过横墙总数的1/3,且连续错位不宜多于两道;错位的墙体交接处均应增设构造柱,且楼、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3 横墙和内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1.5m; 外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2.1m 或开间尺寸的一半;且内外墙上洞口位置不应影响内外纵墙与横墙的整体连接。
4 所有纵横墙均应在楼、屋盖标高处设置加强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50mm ,上下纵筋各不应少于3φ10,箍筋不小于φ6,间距不大于300mm 。 5 所有纵横墙交接处及横墙的中部,均应增设满足下列要求的构造柱:在纵、横墙内的柱距不宜大于3.Om ,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mm ×240mm(墙厚190mm 时为240mm ×190mm) ,配筋宜符合表7.3.14的要求。
6 同一结构单元的楼、屋面板应设置在同一标高处。
7 房屋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处,宜设置沿纵横墙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 ,宽度不小于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2φ10,横向分布筋的直径不小于φ6且其间距不大于200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