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条件:
1, 法人代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
2, 场地证明(租赁合同、土地房屋使用证明);
3, 银行资信证明(私营企业不低于二十万银行存款,个体户不低于五万银行存款);
4, 检化验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私营企业必须具备粮食收购的滚动筛、地磅、水分化验等
相关器材)
5, 检化验人员资质证件复印件(私营企业必须具备检验、保管等经过正规培训的检化验人
员,个体户至少有一人具备保管资质);
6, 新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
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20万元以下处罚:
1,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 粮食收购者被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3, 粮食收购者违反法规条例代扣代缴税费的;
4, 从事粮食经营收购、销售、储存、加工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及时报送粮食经营信息
和有关数据的;
5, 接受委托的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的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6, 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