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办法
基金会管理办法
基金会管理办法
基金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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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康发展(制定本办法)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教育*
由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
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
$基金会管理办法
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第五条
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六条
第七条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第九条
第十条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息等收入中开支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
基金会管理办法$
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本办法时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