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200-84
国家标准局1984-03-16发布,1984-12-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保护工作中,区分车间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及其对人体影响大小的分级。
1 基本定义 1.1 高温作业
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1.2 生产性热源
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1.3 工作地点
系指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若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的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称为工作地点。 1.4 本地区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
是指近十年本地区气象台正式记录每年最热月中每日13--14点的气温平均值。 1.5 劳动时间率
一个劳动日内净劳动时间占劳动日总时间的百分比率。
2 高温作业分级
按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分为两类,每类按劳动时间率和室内、外温差分为四级。 2.1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小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1分级。
表1 高温作业分级
2.2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等于或高于30℃的地区,高度作业按表2分级。
表2 高温作业分级
2.3 凡高温作业地点,空气相对湿度平均等于或大于80%的工种,应在本标准基础上提高一级。
附录 A 劳动时间率,温差和相对湿度的计算方法(补充件)
A.1 劳动时间率的计算
随机选择受测工人2--3名,跟随记录一个劳动日的劳动、休息(包括工作中1分钟上的暂停)时间,连续记录3天,取其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生产不正常时,不作正式记录。劳动时间率计算公式如下:
劳动时间率(%)=工作日总时间-休息时间/工作日总时间×100 A.2 温差的计算
应以本地区实际出现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时为准(或大于设计温度), 在停止局部降温措施的条件下,测定工作地点气温,同时测定室外气温,计算室内、外温度差。气温的测定应用通风温、温度计。每一工作地点每日至少测定一次,不得少于三天,取其平均值,生产不正常时除外。 A.3 相对湿度的测定
应用通风温、湿度计,选点和测定次数与测定气温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