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四川和成都休假规定对比表 - 范文中心

国家.四川和成都休假规定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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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

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

晚婚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 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2条:职工的直系亲○

属(父母、配偶或子女) 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成都市企业职工执行丧假的时间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

女) 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

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4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

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5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6条: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4条第2款: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8《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第1款:对符合《四川省计划生○

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二十天。(五)以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其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认真落实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成卫字(1998)第37号]:凡纯母乳喂养的产妇,若享受正常产假或剖宫产假,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又享受晚婚晚育假、计划生育假的产妇,均在累计休假基础上增加一个月纯母乳喂养假。

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2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0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7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

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任娠),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 (三)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 (四)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11《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第2款: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

流产者,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

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3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22条:对未申请哺乳假的女○

职工,用人单位在婴儿未满周岁前,应照顾其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4《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4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下同)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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