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物的甜度不一定代表着糖含量,更不能说明对血糖波动的影响程度
很多老百姓信奉“甜就是糖多,糖尿病人就不能吃”,给糖尿病人买火龙果送礼的人比比皆是。科学来说,甜度是和糖的种类和数量有关,有些食物不甜并不代表不含糖(比如米饭、火龙果),所以不能单纯根据甜度来判断糖含量以及对血糖的波动,正确的做法应该参考血糖生成指数(GI)和血糖负荷(GL)。
(2)味道更鲜美,不一定意味着更有营养
老百姓的观念中,总自认为“鲜美的营养价值就更好”,比如鸡汤、鱼汤、甲鱼、海鲜......但食物中的呈味物质多为核苷酸、某些氨基酸、含氮浸出物之类的,绝大部分不具备营养价值。食物美味可以提供味觉享受,但是非要说“好吃的东西更有营养”恐怕就略显牵强。
(3)食物不是越白越好
俗话说“一白遮百丑”,白是人们对美好事物的向往。但越白的食物虽然卖相更好,但不一定更营养。目前的大海常吃的白米面(精制谷类)通过抛光加工和打磨,虽然颜色更白,蛋白质、B族维生素(尤其维生素B1)损失殆尽。小麦天然情况下呈现微黄色,主要是其中β-胡萝卜素的作用,对人体无害而有利;鱼汤当中的白主要是脂肪的作用。
(4)食物相克不可信,也不可取
这个在学术界已经没有争议了,所以我就不花时间来写了,知乎上很多关于解释食物相克的帖子
(5)食品添加剂不是洪水猛兽,“无添加”不一定更安全
合法合规的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之前的“苏丹红、三聚氰胺、明胶”等问题更多的是“非法添加物”,而不是食品添加剂。有些时候,食物不添加添加剂反而存在安全风险。
(6)不要过分夸大某一种食物的营养价值
“冬虫夏草”、“蜂蜜”、“三七”、“藏红花”、“芋头”、“燕窝”,这些食物在很多人的嘴里被过分夸大和宣传,但食品就是食品,虽然具有一定的营养价值,但除了母乳对于4~6个月之前的婴儿之外,目前还没有任何一种食物能够满足人体所有的营养素需要。所以“食物多样、数量充足、比例合适”的均衡膳食才是大家应该坚持的。(来自知乎 沈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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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法律很高大上,我不需要懂的这么深奥的东西,反正有律师。其实,懂的一些法律小常识对于我们也不是难事。生活中一些必须知道的法律小常识,你知道吗?不知道没关系,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就知道了!
民间借贷起码应注意什么?
当今社会民间借贷极为普遍,亲们不可能置身事外。起码应注意的是:
1、由借款人出具规范的借据,写明金额、用途、借期、利息、时间、签名摁印并附借方身份证复印件;
2、有人担保或提供物保最好;
3、借款金额较大的应通过银行转账;
4、还款期届满时及时催款,务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
5、切忌为了面子而不要借据。
夫妻财产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1、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结婚时间长短改变;
2、婚后财产一般是共同共有,也有例外,如: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身体受伤所得赔偿等,夫妻可以另行书面约定;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不动产(主要是房屋),如果产权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则属于一方财产。
摊上机动车交通事故怎么办?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如果只是轻微的财产损失,不妨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如果损失较大,甚至造成人身损害,就要立即拨打122报警、120急救并报保险公司,注意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配合交警进行事故认定,待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有异议的要在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无异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协商解决或请求交警进行调解,受害方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有多重要?
诉讼时效是法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无效,大多数债权请求权的时效期间是二年,短的只有一年,比如: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权利人若怠于主张权利,又无法证明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那么时效期间经过后将面临相对方的时效抗辩,最终导致法院不支持亲们的主张,后果是自担损失,很严重啊!!!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必要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因伤致残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时还包括:残疾赔偿金(含被抚【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具费、后期康复及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造成死亡时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办理丧事的交通、住宿、误工等合理费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遗产如何继承?
遗嘱有效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或遗嘱未涉及财产以及遗嘱继承人死亡、放弃、丧失继承权时,按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第一顺序无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