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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问题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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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医学是为法律服务的医学科学。随着医学和自然科学的不断发展和提高,法医学的理论得到充实,研究方法日趋精确,检测技术也随之更新,但是法医学鉴定的发展却受到了制度体制等方面的制约。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甚至已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因此,必须对现行体制进行改革,以使之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拟分析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从而提出可行的改革意见。

  关键词 法医学 司法鉴定 司法制度

  作者简介:刘亮,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96-02

  一、问题意识

  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建立于1980年,建立之初对当时的司法活动起到了巨大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随着我国司法理念的不断进步,当时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要求,各种问题逐渐暴露,作为我国司法鉴定工作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医学司法鉴定必须与时俱进的进行改革,以促进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这也是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

  二、当今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

  法医学鉴定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保护人民群众,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建设的重大问题。尽管现行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一定程度上具备很大的积极意义,但是在三十年的实践工作中业务暴露出了很多的弊端。

  (一)鉴定机构设置不科学

  在司法系统内部,公、检、法机关在其内部各自设立鉴定部门,自成体系,同时,各部门又在行政级别上由上而下分为四级,机构冗杂,部门众多,而真正办事的部门却很少。在司法系统外部,还有高校、医院等其他的社会性质的法医鉴定机构,我国对这类鉴定机构设立的条件还是比较宽松的,这就导致了这类鉴定机构很多,甚至同一地区有多家,不言而喻,人们对国有的公检法类型的法医鉴定机构的信任度远远高于民营机构,而且这类司法鉴定机构由于具有一定的营利性质,往往向当事人收取较高的鉴定费用,对于当事人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二)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突出

  当案件本身情况较为复杂或者发生变化或者部分当事人为了改变不利于自己利益的鉴定结论时往往会申请重复鉴定,鉴定主体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也会进行重复鉴定。这就会导致同一地区的多家鉴定机构对同一案件进行鉴定,当出现鉴定结论出现不同,当事人便会意见纷纷,办案人员也无所适从。

  (三)相关法医学鉴定人水平良莠不齐,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专业法医学人才的缺少也是目前国内法医学司法鉴定的瓶颈之一。法医,顾名思义,是既要懂法律又要精通医学专业知识,二者兼备,两个都是技术活,但是现在的政法院校以实验基地或者锻炼教师实践经验等理由开办的一些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是教育体制外循环的经济实体,主要目的还是赚钱,很难培养出高水平的法医学人才。而大多数法医学专业人才出自医科大学法医学系,而用人单位为司法机关,由于司法机关自身工作性质的限制,许多法医学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毕业后难以进入司法机关从事法医学专业技术工作。

  国有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均为兼职,这些兼职鉴定人必须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相关法医司法鉴定,不能一人双责,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回到自己的执法岗位,研究所得专家回到研究岗位,教师则回到教学岗位,这样的体制,显然无法满足现有的法医司法实践,这就直接影响了法医司法鉴定的质量。

  (四)鉴定规则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性

  各系统、各地区指导规范坚定的标准各不相同,互不约束,只是实践中鉴定结论截然不同。证据采信存在任意性,缺乏公允性。在鉴定结论的认定上,无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裁判的公正享受到质疑。

  三、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

  (一)建立独立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系

  1.撤销司法系统内部的鉴定机构,将公检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撤销,建立一个独立于司法系统的鉴定机构,该机构不隶属于各级行政机关,而实行本部门的垂直管理,上级对下级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下级接受上级监管和指导。不论是从行政管理角度,还是执法公正角度,法院均无权对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限制、挑选,法庭也只可以依法行使不采信的权利。法院理应退出对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体系,减少中间阻碍环节,应当允许诉讼各方根据自己的需求自由选择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2.在一些大专院校:如有力量和条件可由司法部门批转设立民间鉴定服务机构,主要承担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司法鉴定以及非诉讼性的鉴定,以弥补专职鉴定机构力量的不足,填补其法医学学科的发展和高级专业人才的培养。大、专院校法医学鉴定机构的存在,是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呈现“多元化”结构,这种“多元化”体制能够避免鉴定机构的行政化与官僚化,是法医学鉴定工作真正能做到“百家争鸣”,在公平竞争中可能更好的提高法医学鉴定的总体水平,从而使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目标得以实现。

  (二)设立法医学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重新鉴定

  在专门的坚定的机构中设立法医学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必须为理论知识非常扎实,同时技术精湛,具备多年工作经验的专家才能担任,当事人或者司法部门遇到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时,只能申请由该委员会进行鉴定,该委员会专门督责重新鉴定的事宜。

  (三)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提高法医学鉴定人的法律意识

  我国的刑诉法、行政诉讼法都有规定了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要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规定,但都只是原则规定,从实践角度来看,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不便于实践操作。因此,希望今后尽快出台包括法医学鉴定人资格;法医学鉴定机构的设置;法医学鉴定程序;法医学鉴定人(机构)职权和义务;错案追究等问题的法医学物证检验的相关单行法律,切实指导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法医学鉴定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保护人民群众,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建设的重大问题。法医工作人员在进行法医学鉴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照法律规定办事。

  (四)严格法医学鉴定人资格管理

  1.建立完善的法医学鉴定人资格考试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是进入法医学队伍的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都必须具有精深的造诣,从而保证法医学鉴定的科学性。近期内,行政机关可以在中央和省两级组织自身法医鉴定专业权威人士建立相应考评组织,对现有法医鉴定人进行考试和考核,已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从事发医学鉴定工作的资格。远期则应由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进行全国性的每年一次的法医学鉴定人资格考试。并对取得鉴定人资格的人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资格复审。

  2.提高法医学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法医学鉴定能够提供客观的科学证据,对侦查和判案关系极为重大,有时甚至起决定性作用。要做到这一点,法医工作者在进行检验、鉴定是就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严密的工作方法,同时要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及时进行检验,使所作出的法医学鉴定,经得起考验,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错放一个坏人。

  同时,还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罪案的发生是不分昼夜和天气的,地点也可能是荒山野岭,所要检测的尸体也可能已经腐败的发臭,但是,为了及时准备协助破案,法医工作者必须要吃苦耐劳,不怕脏,不怕臭,不怕苦,不怕累,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够仔细认真细致地进行检验。

  3.完善内部人员责任制,建立纠错制度。办错案要赔偿、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鉴定错误、也应当赔偿、追究法医学鉴定人的责任。案件当事人因错误坚定遭受的损失,可以向鉴定机关申请要求赔偿,坚定机关拒不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赔偿的诉讼。由于做出错误鉴定的后果将直接有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自己承担,将会极大的调动法医鉴定人的责任感,从而努力避免错误坚定的产生,也会促使技术不精的鉴定人员努力提升自身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四、结语

  事物的发展总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从古代的法医宋慈,到后来的医学博士孙逵方,法医学人才辈出,同时也推动着我国法医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当今经济发展迅速,科教文化事业发达的社会主义中国,在我国众多的法医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我国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一定会越来越合理,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科学。

  注释:

  徐跃灵君.当代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研究.复旦大学.2009.

  王建.法医学鉴定体制研究.山东大学.2005.

  陈军.试论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现状及其未来改革方向.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12(17).

  马伯华.我国法医鉴定体制的新发展.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刘家毅.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与展望.中国司法鉴定.2003(2).

  参考文献:

  [1]李金光.吴国法医学鉴定体制谈.辽宁警专学报.2008(4).

  [2]邹才发.关于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思考.中国司法鉴定.2005(2).

  [3]王雪梅,周伟,王雪平.法医鉴定体制改革设想.人民检察.1999(1).

  [4]吴小龙.中国法医体制改革浅论.中韩法医临床学学术交流会.http://www.fyxh.org/

  [5]徐立根.对我国鉴定体制制度中几个问题的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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