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继续聘用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并未规定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但是,根据2008年6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该指导意见开创了仲裁庭、法院以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裁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先例,且使得该条得意滥用,用人单位只需提供一些假公告、通知,或者当地劳动服务站虚假备案证明,即可以豁免用人单位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而这一规定,似乎被国务院随之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取代,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不过,该条有两种理解,一种意见是劳动者不予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不终止,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种意见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该条例并未规定未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应视为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上述两种意见导致裁判结果截然不同,对于部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如果仍然继续聘用劳动者,不终止劳动关系,大部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裁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仲裁庭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是正确的。